:::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小字第40號吳嘉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2年度港小字第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吳嘉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港小字第40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吳嘉惠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嘉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