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王昭文、林淑姿、曾清雪、曾人謙、林王英英之撤銷追加原告之裁定並通知撤回本件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愛112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原告王昭文(國外公送)、林淑姿(國內公送)、曾清雪(國外公送)、曾人謙(國外公送)、林王英英(國外公送)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應送達予王昭文、林淑姿、曾清雪、曾人謙、林王英英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左茹
附錄:(裁定節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曾欽然 住
追 加原告 陳崇廉 住
陳崇誠 住同上
陳智慧 住同上
陳智美 住同上
陳智英 住
林志聰 住
林淑燕 住
林淑容 住
林銘雄 住
林秋男 住
林常弘 住
林壽陽 住
何林仙惠 住
林巧津 住
林瓊玲 住
吳蔡杏 (追加裁定作成前已歿)
王重明(歿)
王重文 住
王昭文 (國外公送)
石鴻隆(歿)
石淑華 住
石智勝 住同上
王渭漁 住
陳石秀璧 (追加裁定作成前已歿)
林淑姿 (國內公送)
劉文峰 住
曾沛然 住
曾清雪 (國外公送)
河野瑞子即曾瑞子即曾瑞雪(追加裁定作成前已
歿)
曾人謙 (國外公送)
林王英英 (國外公送)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設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律師
被 告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
設雲林縣北港鎮北辰路1號
法定代理人 蕭美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被 告 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
設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2號
法定代理人 楊昆庭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以106年度國字第5號命追加原告欄所列之人追加為原告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略)
二、(略)
三、又原告曾欽然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之112年5月9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已無上開法條之適用,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 發布日期:112-05-15
- 更新日期:112-05-1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