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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號葉秉凱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非信決112年度司拍字第1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葉秉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拍字第15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葉秉凱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葉秉凱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葉秉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部分省略)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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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