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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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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112號相對人蕭○珊法定代理人蕭子荣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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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2年度護字第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護字第44號聲請人雲林縣政府與相對人蕭○珊間延長安置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蕭○珊法定代理人蕭子荣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護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住同上
非訟代理人 黃筱婷 住同上
相 對 人 蕭○珊 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蕭子荣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函 稿 代 碼:G006-06 公示送達公告-裁定(家事)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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