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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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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小字第60號張文科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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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1年度虎小字第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張文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虎小字第60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張文科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文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鈺仁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6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屏慈
                     黃宥縢
被   告 張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94元,及其中新臺幣2,918元自民國110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第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2-05-01
  • 更新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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