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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7號相對人阮氏錦鴛(NGUYEN THI CAM UYEN)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7號聲請人林春杉與相對人阮氏錦鴛(NGUYEN THI CAM UYEN)間履行同居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阮氏錦鴛(NGUYEN THI CAM UYEN)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春杉
相 對 人 阮氏錦鴛(NGUYEN THI CAM UYEN)
現住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函 稿 代 碼:G006-06 公示送達公告-裁定(家事)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5-01
- 更新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