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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3號沈秋玉、楊文彬之取消庭期通知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乙112六簡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沈秋玉、楊文彬之取消112年5月22日上午10時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六簡字第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訂112年5月22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應受送達之 取消庭期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庭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1法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 行言詞辯論,依原告提出之黃英庭戶籍謄本,黃英庭已死亡,原訂112年5月22日上午10時言詞辯論期 日應予取消。
書記官 蔡嘉萍
- 發布日期:112-04-29
- 更新日期:112-04-2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