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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00號被告劉玉英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1年度婚字第1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婚字第100號原告郭長安與被告劉玉英間離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劉玉英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婚字第100號
原 告 郭長安
被 告 劉玉英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函 稿 代 碼:G006-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U304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