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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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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00號被告劉玉英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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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1年度婚字第1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婚字第100號原告郭長安與被告劉玉英間離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劉玉英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婚字第100號
原   告 郭長安
被   告 劉玉英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函 稿 代 碼:G006-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U304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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