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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12號被告許希哲、被告許明彥、被告許雲娥、被告許佩仁、被告許佩文、被告許佩瑜之民事聲請暨陳報狀繕本、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許希哲、被告許明彥、被告許雲娥、被告許佩仁、被告許佩文、被告許佩瑜之民事聲請暨陳報狀繕本、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港簡字第2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許希哲、被告許明彥、被告許雲娥、被告許佩仁、被告許佩文、被告許佩瑜之民事聲請暨陳報狀繕本、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民事準備書狀繕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請暨陳報狀繕本、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民事準備書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希哲、被告許明彥、被告許雲娥、被告許佩仁、被告許佩文、被告許佩瑜得隨時來院領取。
- 發布日期:112-04-20
- 更新日期:112-04-2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