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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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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交簡字第49號NGUYEN VAN LUAN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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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NGUYEN VAN LUAN之刑事簡易判決 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六交簡字第49號被告NGUYEN VAN LUAN公共危險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六交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LUAN男 (西元1987年10月22日生)
護照號碼:C1237506號
居南投縣集集鎮竹坑巷1號之1
  內政部移民署雲林縣專勤隊收容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LUA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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