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6號蔡宏謀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真110年度訴字第2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蔡宏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216號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蔡宏謀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宏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沈祐如
附錄:判決節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告 長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秀卿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慶旺
被 告 蔡木生
蔡麗莉
蔡黛莉
蔡勝達
蔡勝賢
蔡昌輝
蔡定宏
蔡美智
蔡中信
陳蔡春杏
許清松
許錫華
許清澤
許志成
陳佳士
陳玉潔
陳秋燕
許良佑
蔡佳凌
訴訟代理人 顏翠芬
被 告 蔡孟晃
游志順
蔡淑珍
陳蔡淑滿
蔡明森
蔡醫聰
蔡妙香
蔡宏謀 遷出國外(加拿大)
蔡光雄
黃月娥(即蔡盤岳之承受訴訟人)
蔡尚坤(即蔡盤岳之承受訴訟人)
蔡尚哲(即蔡盤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蔡麗莉、蔡黛莉、蔡勝達、蔡勝賢、蔡昌輝、蔡定宏、蔡中信、陳蔡春杏、許清松、許錫華、許清澤、許志成、陳佳士、陳玉潔、陳秋燕、許良佑、蔡佳凌、蔡美智、黃月娥、蔡尚坤、蔡尚哲、蔡淑珍、陳蔡淑滿、蔡明森、蔡醫聰、蔡妙香、蔡宏謀、蔡光雄應將坐落雲林縣北港鎮仁和段766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9月2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1部分,面積62.73平方公尺之磚造鐵皮頂建物、編號C1部分,面積8.96平方公尺之磚造鐵皮頂建物;坐落雲林縣北港鎮仁和段765之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9月2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2部分,面積63.67平方公尺之磚造鐵皮頂建物、編號E部分,面積8.96平方公尺之鐵皮造建物、編號C2部分,面積1.70平方公尺之磚造鐵皮頂建物、編號F部分,面積8.92平方公尺之木造平房建物全部拆除,並將上開建物占用之土地交還予原告。
二、被告蔡木生應將坐落雲林縣北港鎮仁和段765之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9月2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D1部分,面積21.14平方公尺之鐵皮造建物;坐落雲林縣北港鎮仁和段767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9月2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D2部分,面積2.97平方公尺之鐵皮造建物全部拆除,並將上開建物占用之土地交還予原告。
三、被告蔡孟晃應將坐落雲林縣北港鎮仁和段766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9月2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0.77平方公尺之磚牆;雲林縣北港鎮仁和段766之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9月2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H部分,面積1.23平方公尺之磚造平房及圍牆全部拆除,並將上開建物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
四、被告游志順應將坐落雲林縣北港鎮仁和段766之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9月2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G部分,面積1.10平方公尺之磚造圍牆全部拆除 並將上開建物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蔡麗莉、蔡黛莉、蔡勝達、蔡勝賢、蔡昌輝、蔡定宏、蔡中信、陳蔡春杏、許清松、許錫華、許清澤、許志成、陳佳士、陳玉潔、陳秋燕、許良佑、蔡佳凌、蔡美智、黃月娥、蔡尚坤、蔡尚哲、蔡淑珍、陳蔡淑滿、蔡明森、蔡醫聰、蔡妙香、蔡宏謀、蔡光雄負擔百分之86;被告蔡木生負擔百分之13;被告蔡孟晃負擔萬分之65;被告游志順負擔萬分之35。
六、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原告分別以新臺幣1,145,567元、新臺幣187,080元、新臺幣13,437元、新臺幣6,967元為各該項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