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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調字第406號PHAM VAN MANH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家調字第406號聲請人武氏世與相對人武蝶蘭、PHAM VAN MANH間否認子女事件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PHAM VAN MANH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巧偉
附錄裁判要旨
一、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二、訴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2-03-28
- 更新日期:112-03-2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