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80號NGUYEN VAN VIET(中文名:阮文越)之刑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NGUYEN VAN VIET(中文名:阮文越,越南籍)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毒聲字第80號被告NGUYEN VAN VIET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VIET(越南國籍)
男 西元1984年5月15日生
護照號碼:B3686454號
(已出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5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VIET(中文姓名:阮文越)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2-04-19
- 更新日期:112-04-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