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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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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字第53號被告黃桂英、被告黃清風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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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1年度虎簡字第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黃桂英、被告黃清風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虎簡字第5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黃桂英、被告黃清風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虎簡字第53號
原   告 黃國書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黃清泉
黃清和
黃清達
黃淑女
黃游玉娥
黃皇明(黃其發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玲(黃其發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敏(黃其發之承受訴訟人)
陳欣萍(黃其發之承受訴訟人)   
黃久桂(黃其發之承受訴訟人)  
李貴美
黃幸福
黃幸新
黃淑娥
黃淑珠
黃淑惠
黃其保
黃孫玉枝
黃俊明
黃俊秦
黃麗秋
黃麗真
黃麗英
陳伯芳
李典運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典育
被   告 李清廣
李美黛
林建璋
林建昇
蔡金山
蔡麗燕
黃溪圳
黃溪水
黃溪永
黃麗珠
黃麗桂
黃慶茂
黃政雄
黃桂香
林黃桂卿
黃桂英   
黃端平
黃偉信
黃品
黃季榛
蔡花
黃俊璋
黃劍峯
黃劍郎
李澺珗
李瓊玲
李琼瑶
李瓊玟
李瓊瑛
李春典
李峻鋐
李宗明
李棟凱
李季幸
林李桃
李合
李玉螺
廖黃葱
高錦河
高錦興
高錦鏜
高政澤
高綺蓮
高佳薇
高岱憶
高錦勝
許秀淋
許鋒志
許欄香
許慧敏
許森琳
許明淵
許淑雲
黃忠義
黃萬督
黃萬寶
黃清風   
劉黃美雲
黃美月
黃美春
黃美雪
黃煌文
黃清河
黃國賓
黃永富
黃麒愷
            王建博
廖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清泉、黃清和、黃清達、黃淑女 、黃游玉娥、黃皇明、黃麗玲、黃久桂 、陳慧敏、陳欣萍、李貴美、黃幸福、 黃幸新、黃淑娥、黃淑珠、黃淑惠、黃 其保、黃孫玉枝、黃俊明、黃俊秦、黃 麗秋、黃麗真、黃麗英、陳伯芳、李典 育、李典運、李清廣、李美黛、林建璋 、林建昇、蔡金山、蔡麗燕應就其被繼 承人黃本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三十六分之 十八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溪圳、黃溪水、黃溪永、黃麗珠 、黃麗桂、黃慶茂、黃政雄、黃桂香、 林黃桂卿、黃桂英、黃端平、黃偉信、 黃品、黃季榛、蔡花、黃俊璋、黃劍峯 、黃劍郎、李澺珗、李瓊玲、李琼瑶、 李瓊玟、李瓊瑛、李春典、李峻鋐、李 宗明、李棟凱、李季幸、林李桃、李合 、李玉螺、廖黃葱、高錦河、高錦興、 高錦鏜、高政澤、高綺蓮、高佳薇、高 岱憶、高錦勝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東明所 有坐落雲林縣○○鎮○○段○○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為三十六分之四辦理繼承 登記。 被告許秀淋、許鋒志、許欄香、許慧敏 應就其被繼承人許昭雄所有坐落雲林縣 ○○鎮○○段○○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為三十六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許森琳、許明淵、許淑雲應就其被 繼承人許昭輝所有坐落雲林縣○○鎮○ ○段○○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三十六 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忠義、黃萬督、黃萬寶、黃清風 、劉黃美雲、黃美月、黃美春、黃美雪 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順所有坐落雲林縣○ ○鎮○○段○○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 九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前五項繼承登記辦畢後,兩造共有坐落 雲林縣○○鎮○○段○○地號、面積二 一‧六八平方公尺土地,應分割如雲林 縣西螺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 十四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甲案所示 :㈠編號A部分面積二‧九二平方公尺 土地,分歸被告黃煌文取得。㈡編號B 部分面積九‧七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 原告黃國書取得。㈢編號C部分面積四 ‧四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廖月霞 取得。㈣編號D部分面積四‧六二平方 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王建博取得。 原告、被告黃煌文、廖月霞、王建博應 補償被告黃清泉、黃清和、黃清達、黃 淑女、黃游玉娥、黃皇明、黃麗玲、黃 久桂、陳慧敏、陳欣萍、李貴美、黃幸 福、黃幸新、黃淑娥、黃淑珠、黃淑惠 、黃其保、黃孫玉枝、黃俊明、黃俊秦 、黃麗秋、黃麗真、黃麗英、陳伯芳、 李典育、李典運、李清廣、李美黛、林 建璋、林建昇、蔡金山、蔡麗燕、黃溪 圳、黃溪水、黃溪永、黃麗珠、黃麗桂 、黃慶茂、黃政雄、黃桂香、林黃桂卿 、黃桂英、黃端平、黃偉信、黃品、黃 季榛、蔡花、黃俊璋、黃劍峯、黃劍郎 、李澺珗、李瓊玲、李琼瑶、李瓊玟、 李瓊瑛、李春典、李峻鋐、李宗明、李 棟凱、李季幸、林李桃、李合、李玉螺 、廖黃葱、高錦河、高錦興、高錦鏜、 高政澤、高綺蓮、高佳薇、高岱憶、高 錦勝、許秀淋、許鋒志、許欄香、許慧 敏、許森琳、許明淵、許淑雲、黃忠義 、黃萬督、黃萬寶、黃清風、劉黃美雲 、黃美月、黃美春、黃美雪、黃清河、 黃國賓、黃永富、黃麒愷如附表一所示 金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 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附表
(略)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文采)
股       別:虎甲股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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