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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癸字第38219號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8219號張遠之優先承買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癸字第382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遠之優先承買通知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8219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藿任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高士童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癸股
擬 判:製稿人 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