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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10號楊志華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1年度婚字第1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婚字第110號原告林孟幼與被告楊志華間離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楊志華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2-04-06
- 更新日期:112-04-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