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李秀珍、廖安琪、廖安麗(即廖英杰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勇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原告李秀珍(廖英杰繼承人)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原告廖安琪(廖英杰繼承人)、廖安麗(廖英杰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2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廖薰瑾、廖公瑾、廖公瓚、Kim Liao(廖美文)、廖俊美、廖公墐、廖俊杰、李秀珍、廖安琪、廖安麗與被告戴志鵬、許戴秀敏、戴佳祺、戴佳儀、戴嘉琳、戴郁芬、蔡戴貞眞、戴幸代、戴秀慧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應送達予原告李秀珍(廖英杰繼承人)、廖安琪(廖英杰繼承人)、廖安麗(廖英杰繼承人)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李秀珍(廖英杰繼承人)、廖安琪(廖英杰繼承人)、廖安麗(廖英杰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上午9時30分、112年10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兩造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百慶
 

  • 發布日期:112-03-31
  • 更新日期:112-03-3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