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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5號林岳諭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智111年度訴字第6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林岳諭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615號琩育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與林佐輔、林義順、林漳澤、林岳諭、林重光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林岳諭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岳諭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家莉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