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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9號王泰清即王志文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福112年度司聲字第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王泰清即王志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聲字第19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王泰清即王志文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泰清即王志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映佐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蕭梅芳
相 對 人 王泰清即王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附件:債權移轉通知函影本一紙。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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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