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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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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簡字第171號紀美津、被告紀美智之開庭通知書及補正函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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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1港簡字第1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紀美津、被告紀美智之開庭通知書及補正函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港簡字第17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開庭通知書及補正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3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47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言詞辦論公告(文采)
股       別:港甲股
書記官  伍幸怡 
 

  • 發布日期:112-03-15
  • 更新日期:112-03-1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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