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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ISTIYOKO(優可)之開庭通知書、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民事準備㈢暨陳報㈢狀繕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愛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ISTIYOKO(優可)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TRAN THI LUYEN陳氏戀、LE THAC CAO THANG黎碩高勝、LE THAC KIM PHU黎碩金富、LE THAC MANH黎碩孟、NGUYEN THI HONG阮氏紅與王基豐(原名王佳偉)即新安農產行、ISTIYOKO(優可)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應送達予被告ISTIYOKO(優可)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準備㈢暨陳報㈢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ISTIYOKO(優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左茹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