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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4號被告郭有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善111年度重訴字第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郭有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湯振盛與被告郭秀雄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郭有忠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有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程尹鈴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