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交簡字第244號LE TAI TOAN (中文名:黎才全)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LE TAI TOAN (中文名:黎才全)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港交簡字第244號被告LE TAI TOAN (中文名:黎才全)公共危險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港交簡字第24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TAI TOAN (中文名:黎才全,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E TAI TOA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節本係依據正本節錄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郭雅妮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