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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9號黃娃蒂(RATANA WATI)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華112年度司聲字第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黃娃蒂 (RATNA WATI)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聲字第29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黃娃蒂 (RATNA WATI)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娃蒂 (RATNA WATI)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夙惠
附錄裁定節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沈益樊
相 對 人 黃娃蒂(RATNA WATI)
(已出境,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就受扶助人黃初晴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省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 發布日期:112-03-07
- 更新日期:112-03-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