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虎簡字第103號劉惠麗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0年度虎簡字第1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劉惠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虎簡字第10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劉惠麗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惠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鈺仁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虎簡字第103號
原 告 曾武勗
被 告 蔡必勝
蔡正道
蔡謙柔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惠菊
被 告 蔡郁華
蔡洋清
蔡達雄
蔡哲雄
蔡逸雄
蔡英華
蔡正夫
蔡正光
蔡端端
楊雲嬌
劉家華
劉友華
劉姿吟
劉榮精
陳素連
劉忍華
劉亮華
劉美秀
被 告 劉榮宏
訴訟代理人 凌瑞隆
被 告 劉惠妍
林昌平
林昌德
林昌慧
劉惠麗
劉惠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蔡正道、蔡達雄、蔡哲雄、蔡逸雄、蔡英華、蔡正夫、蔡正光、蔡端端、楊雲嬌、劉家華、劉友華、劉姿吟、劉榮精、陳素連、劉忍華、劉亮華、劉美秀、劉榮宏、劉惠妍、林昌平、林昌德、林昌慧、劉惠麗、劉惠昭應就被繼承人蔡李秀卿所遺雲林縣二崙鄉崙南段一二五五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二、原告與被告蔡正道、蔡達雄、蔡哲雄、蔡逸雄、蔡英華、蔡正夫、蔡正光、蔡端端、楊雲嬌、劉家華、劉友華、劉姿吟、劉榮精、陳素連、劉忍華、劉亮華、劉美秀、劉榮宏、劉惠妍、林昌平、林昌德、林昌慧、劉惠麗、劉惠昭共有雲林縣二崙鄉崙南段一二五五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分歸原告取得。
三、原告應補償被告蔡正道、蔡達雄、蔡哲雄、蔡逸雄、蔡英華、蔡正夫、蔡正光、蔡端端、楊雲嬌、劉家華、劉友華、劉姿吟、劉榮精、陳素連、劉忍華、劉亮華、劉美秀、劉榮宏、劉惠妍、林昌平、林昌德、林昌慧、劉惠麗、劉惠昭公同共有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捌佰柒拾元。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蔡正道、蔡達雄、蔡哲雄、蔡逸雄、蔡英華、蔡正夫、蔡正光、蔡端端、楊雲嬌、劉家華、劉友華、劉姿吟、劉榮精、陳素連、劉忍華、劉亮華、劉美秀、劉榮宏、劉惠妍、林昌平、林昌德、林昌慧、劉惠麗、劉惠昭按如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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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