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字第237號鍾喬安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1年度虎簡字第2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代位人鍾喬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虎簡字第237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予被代位人鍾喬安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代位人鍾喬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鈺仁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虎簡字第23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季妍
林永發
謝景宇
被 告 張哲瑋即張家椲
鍾裕佳
鍾家鈺
高偉倫
高珮倫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鍾裕恩
被代位人即
債 務 人 鍾喬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與被代位人鍾喬安間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鍾謹富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被告與被代位人鍾喬安間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李麗雲所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分之1,餘由被告各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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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