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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36號林金城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林金城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36號被告鄭佩姍、林金城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3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佩姍
林金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1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icom」商標圖案之「燕窩胜肽賦活飲」商品貳件(保管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891號)均沒收。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節本係依據正本節錄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雅妮
- 發布日期:112-02-14
- 更新日期:112-02-1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