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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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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00號被告劉玉英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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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1年度婚字第100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劉玉英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00號郭長安與劉玉英間離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國銘

函 稿 代 碼:F012-03 公示送達公告-開庭期日(家事)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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