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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5號林子翔之開庭通知書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林子翔之定期審理傳票通知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簡上字第35號被告林子翔竊盜案件之公示送達傳票公告。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林子翔定於112年3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開庭,該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