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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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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蘇詩仁(SHIH-JEH SU)之民事聲明上訴繕本、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準備程序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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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2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附帶被上訴人蘇詩仁(SHIH-JEH SU)之民事聲明上訴繕本、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準備程序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廖逢來與廖容琦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予附帶被上訴人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明上訴繕本、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準備程序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附帶被上訴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附帶被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伊純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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