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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調字第160號相對人鄭富隆(即鄭居財之繼承人)之勘驗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善111年度調字第1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鄭富隆(即鄭居財之繼承人)之勘驗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調字第160號吳欽銘等與相對人吳佳伶等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鄭富隆(即鄭居財之繼承人)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勘驗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鄭富隆(即鄭居財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上午9時50分,在現場行勘驗程序。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程尹鈴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