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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小字第22號吳權倫即吳裕嘉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2年度虎小字第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吳權倫即吳裕嘉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虎小字第22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吳權倫即吳裕嘉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吳權倫即吳裕嘉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權倫即吳裕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