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207號吳笑之優先承買通知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己字第14207號
主旨:公告徵詢吳笑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
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 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己字第1420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登山(歿)(遺產管理人謝勝合律師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2年1月11日將債
務人吳登山(歿)(遺產管理人謝勝合律師)所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421,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吳笑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
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標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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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雲金職字第389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4207號 財產所有人:吳登山(歿)(遺產管理人謝勝合律 │
│ 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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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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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口湖鄉 │埔潭 │ │221 │ │58.35 │3分之1 │2,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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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交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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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雲林縣│口湖鄉 │埔潭 │ │62 │ │627.30 │3分之1 │13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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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調85年執全176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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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雲林縣│口湖鄉 │埔潭 │ │63 │ │780.26 │3分之1 │13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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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調85年執全176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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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雲林縣│口湖鄉 │埔潭 │ │64 │ │4021.30 │3分之1 │1,07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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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調85年執全176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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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雲林縣│口湖鄉 │埔潭 │ │65 │ │1173.90 │9分之1 │7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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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調85年執全176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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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函稿代碼:27-39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111雲金職日字第389號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