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受刑人NGUYEN THANH NINH之刑事裁定1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NGUYEN THANH NINH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被告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ANH NINH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第655號、111年度毒偵第12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4只,驗餘淨重3.2271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付繕本)。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