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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黎文暹(LE VAN XIEM)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祥111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王添彬、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黎陳OO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履任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王添彬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黎陳OO
法定代理人 陳氏賢
關 係 人 黎文暹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王添彬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收養黎陳OO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