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黎文暹(LE VAN XIEM)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祥111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王添彬、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黎陳OO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履任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王添彬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黎陳OO 
法定代理人 陳氏賢  
關 係 人 黎文暹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王添彬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收養黎陳OO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