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虎簡字第189號蕭欽和(即蕭繼祥之繼承人)、林蕭美容(即蕭繼祥之繼承人)、蕭美津(即蕭繼祥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0年度虎簡字第1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蕭欽和(即蕭繼祥之繼承人)、被告林蕭美容(即蕭繼祥之繼承人)、被告蕭美津(即蕭繼祥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虎簡字第189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蕭欽和(即蕭繼祥之繼承人)、被告林蕭美容(即蕭繼祥之繼承人)、被告蕭美津(即蕭繼祥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蕭欽和(即蕭繼祥之繼承人)、被告林蕭美容(即蕭繼祥之繼承人)、被告蕭美津(即蕭繼祥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鈺仁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虎簡字第189號
原 告 沈杉坑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送達代收人 林瑛瑛
被 告 陳蕭彩惠(即蕭繼祥之繼承人)
蔡蕭惠美(即蕭繼祥之繼承人)
蕭欽宗(即蕭繼祥之繼承人)
蕭欽悟(即蕭繼祥之繼承人)
蕭美麗(即蕭繼祥之繼承人)
蕭欽勇(即蕭繼祥之繼承人)
蕭欽和(即蕭繼祥之繼承人)
林蕭美容(即蕭繼祥之繼承人)
蕭美津(即蕭繼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蕭繼祥所遺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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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2-04
- 更新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