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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447號吳文通之拍定通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乙字第154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文通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447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等與債務人吳文通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主旨如下:
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執字第15447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等與債務人吳文通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將該債務人所有後開不動產查封,經特別變賣公告應買,由第三人聲明應買,其價格詳如不動產附表(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洪青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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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15447pdf
- 發布日期:112-02-04
- 更新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