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886號林瑞波、林明勇、朱林秀卿、張泰昌、張錦閨及林哲夫、林石月魄之繼承人之公告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戊字第12886號
主旨:公告徵詢林瑞波、林明勇、朱林秀卿、張泰昌、張錦閨及
林哲夫、林石月魄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
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 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戊字第1288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長興即林呈富之遺產管理人間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將債務人
陳長興即林呈富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
總價新台幣371,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林哲夫、林石月魄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
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
繼承人優先承購;共有人林瑞波、林明勇、朱林秀卿、張
泰昌、張錦閨等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
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之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行使優先承買權人如係公同共有人者,依民法第828條第3
項規定,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請提出已經其他公
同共有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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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雲金職字第281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2886號 財產所有人:陳長興即林呈富之遺產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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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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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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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莿桐鄉 │莿桐 │ │143 │ │1906 │12分之1 │24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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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調104年司執全124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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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雲林縣│莿桐鄉 │莿桐 │ │153 │ │1659 │14分之1 │1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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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調95年執全1399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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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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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
│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143地號土地上有磚造瓦頂平房三合院(門牌號碼:新莊59號)、鐵皮 │
│ │車庫、庭院空地;15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磚造瓦頂平房建物、空地(種花草樹木)。建物使用基 │
│ │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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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四、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法院無主│
│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
│ │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 │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
│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9點辦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
│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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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