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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號李曉燕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溫112年度婚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李曉燕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__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號王宗智與李曉燕間離婚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顏錦清
函 稿 代 碼:F012-03 公示送達公告-開庭期日(家事)-國外公送
股 別:溫股
- 發布日期:112-02-01
- 更新日期:112-02-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