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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91號黃顗哲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黃顗哲之刑事簡易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交簡字第91號被告黃顗哲過失傷害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91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顗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8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3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顗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節本係依據正本節錄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雅妮
- 發布日期:112-01-30
- 更新日期:112-01-3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