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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7339號黃如洋之定期詢價兼通知參與分配1件、限期查報土地使用詳情函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子字第473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如洋之本院112年1月15日雲院宜111司執子47339字第1124001813號函1件、本院112年1月15日雲院宜111司執子字第47339號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73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如洋(公示送達)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林恆如
- 發布日期:112-01-1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