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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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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9號許泊威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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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許泊威之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金訴字第209號被告許泊威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公示送達傳票公告。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許泊威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該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 發布日期:112-01-12
  • 更新日期:112-01-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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