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2517號林晴羽之公告徵詢毗鄰地所有權人優先承買

字型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戊字第22517號
主旨:公告徵詢毗鄰地所有權人林晴羽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2517號債權人雲林縣崙背鄉農會與債務人許宗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毗鄰地所有權人林晴羽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毗鄰地所有權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劉 長   宜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決行
附表:

111年司執字022517號 財產所有人:許宗善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崙背鄉
豐榮
595
3772.05
全部
4,781,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重測前:貓兒干段1412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磚造瓦頂、鐵皮頂平房建物多間及空地雜草,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上之建物為第三人顏○琴、林○葉所有,南側空地則雜草叢生。惟未據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故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8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97,000元。
四、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五、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附 錄: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一)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二)共有物應有部分於拍定後,如執行法院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查悉優先承買權人或無法送達,致不能通知其優先承買者,無須公示送達。
※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 發布日期:112-01-10
  • 更新日期:112-01-1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