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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6號蔡宏謀之再開辯論裁定及開庭通知書各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真110年度訴字第2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蔡宏謀之再開辯論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216號長岡建設有限公司與蔡木生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蔡宏謀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宏謀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蔡宏謀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玉珮
- 發布日期:112-01-10
- 更新日期:112-01-1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