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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2號蕭子榮之裁定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2年度護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護字第2號案件,聲請人雲林縣政府與相對人蕭○珊間延長安置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蕭○珊法定代理人蕭子榮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將相對人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安置於聲請人委託之社會福利機構三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2-01-09
- 更新日期:112-01-0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