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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6570號黃清吉之函、通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癸字第465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清吉之查封登記、指界、詢價、陳報使用情形、拍賣通知等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65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清吉(P10******6)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高士童
- 發布日期:112-01-07
- 更新日期:112-01-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