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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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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簡字第171號紀志隆、紀正義、紀美津、紀美智、林明杰、林明修、謝斐如之111年12月27日陳報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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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1年度港簡字第1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紀志隆、紀正義、紀美津、紀美智、林明杰、林明修、謝斐如之111年12月27日陳報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港簡字第17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紀志隆、紀正義、紀美津、紀美智、林明杰、林明修、謝斐如之111年12月27日陳報狀繕本一件,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1年12月27日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紀志隆、紀正義、紀美津、紀美智、林明杰、林明修、謝斐如得隨時來院領取。

 

  • 發布日期:112-01-07
  • 更新日期:112-01-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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