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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簡字第171號紀志隆、紀正義、紀美津、紀美智、林明杰、林明修、謝斐如之111年12月27日陳報狀繕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1年度港簡字第1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紀志隆、紀正義、紀美津、紀美智、林明杰、林明修、謝斐如之111年12月27日陳報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港簡字第17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紀志隆、紀正義、紀美津、紀美智、林明杰、林明修、謝斐如之111年12月27日陳報狀繕本一件,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1年12月27日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紀志隆、紀正義、紀美津、紀美智、林明杰、林明修、謝斐如得隨時來院領取。
- 發布日期:112-01-07
- 更新日期:112-01-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