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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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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1號阮氏菲鸞(NGUYEN.THI.PHILOAN)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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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溫111年度婚字第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婚字第51號原告郭錫通與被告阮氏菲鸞(NGUYEN.THI.PHILOAN)間離婚等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阮氏菲鸞(NGUYEN.THI.PHILOAN)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顏錦清
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郭○豪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 原告任之。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函 稿 代 碼:G006-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U304-國外公送
股       別:溫股
 

  • 發布日期:112-01-03
  • 更新日期:112-01-0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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