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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95號吳建宗之裁定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1年度家親聲字第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95號聲請人呂姵儀與相對人吳建宗間改定親權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吳建宗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裁判要旨
一、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吳○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任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1-12-27
- 更新日期:111-12-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