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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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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1號許春玉、謝鄉塵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表影本(更正乙案)、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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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勇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許春玉、謝鄉塵之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111年12月土地複丈成果圖表影本(更正乙案)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211號許春榮與楊昆山、黃逸柔律師(即許惠宗之遺產管理人)、許坤瑞、許明獅、楊宗源、楊宗憲、楊連昇、楊明和、楊青松、楊條金、楊明堂、楊榮峰、楊儀珍、許燕琦、楊英漢、許志安、許志亮、許志祥、許春玉、許志和、許春敏、許榕芳、許騰元、許志銘、許志新、許春菊、許春苡、許春梅、陳奎旭、陳福來、陳秋雲、陳秋娟、陳至偉、謝鄉塵、謝宇塵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許春玉、謝鄉塵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春玉、謝鄉塵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蕉杏


 

  • 發布日期:111-12-22
  • 更新日期:111-12-2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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